一、示范区验收
第一条 示范区验收主要考察示范区创建城市在全面落实创建规划、全面达到创建标准、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制度设计研究、创建过程管理、示范意义与价值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二条 示范区验收在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区验收采用示范区创建城市自查,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审核并提出验收申请,文化部和财政部组织验收组实地检查,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示范区验收程序如下:
1.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
2.示范区创建城市自查;
3.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审核并向创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4.过程管理考核及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5.文化部、财政部组织验收组实地检查;
6.会议集中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7.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公示验收结果、示范区命名和授牌。
第五条 2013年5月上旬,集中进行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评审程序按《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办法》执行。
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不合格,取消示范区验收资格。
第六条 示范区创建城市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并经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向创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示范区验收分2013年6月、2013年8月两批进行。每一批次受理验收申请的截止时间为:
第一批:2013年5月15日前
第二批:2013年7月15日前
示范区创建城市自主选择申请验收时间。创建办公室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八条 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考核和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由创建办公室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实施。
过程管理考核根据《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的要求,由创建办公室进行考核。
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由创建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九条 创建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示范区创建城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十条 创建办公室组织召开集中评议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示范区创建城市主要负责人汇报创建工作,重点汇报创建规划落实情况、创建标准完成情况、解决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突出矛盾和问题取得的成效、制度建设成果及示范意义、今后巩固创建成果的工作思路及措施等;
2.示范区创建城市主要负责人就评审专家的提问进行答辩;
3.与会专家综合考虑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过程管理考核、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验收组实地检查、示范区创建城市负责人答辩情况等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提出通过验收示范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的审批和公布程序如下:
1.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创建办公室提交的通过验收示范区建议名单;
2.创建办公室公示经审核批准的通过验收示范区名单,公示时间为7天;
3.文化部、财政部为经过公示的示范区命名、授牌。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区创建城市,取消第一批示范区命名和授牌资格。
对在公示期间出现争议的创建示范区,由创建办公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二、示范项目验收
第一条 示范项目验收在全面考察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主要考察项目所体现的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
第二条 示范项目验收采取实地检查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创建办公室委托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组织验收组,对示范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区、市)文化厅(局)提交实地检查书面评价报告。
第四条 创建办公室组织召开示范项目集中评审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示范项目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创建工作过程、制度设计研究成果及创建成效、示范价值、今后巩固创建成果的工作思路及措施等;
2.示范项目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与会验收专家的提问;
3.省(区、市)文化厅(局)汇报实地检查情况及验收组评价意见;
4.与会验收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示范项目是否通过验收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者为验收通过;
5.创建办公室向创建领导小组提交通过验收示范项目建议名单。
第五条 验收结果的审批和公布程序如下:
1.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创建办公室提交的通过验收示范项目建议名单;
2.创建办公室公示经审核批准的通过验收示范项目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为7天;
3.文化部、财政部为经过公示的示范项目命名、授牌。
第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创建单位,取消第一批示范项目命名和授牌资格。
对在公示期间出现争议的示范项目,由创建办公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